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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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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天津金美路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字〔2020〕42号
        索   引  号 :
        000014349MB16723273/2020-01807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发 文 字 号 :
        津市环罚字〔2020〕42号
        主    题 :
        生态环境保护\环境综合管理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042

         

        天津金美路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MA05JNMP2N

        地址:天津市东丽区华明街赤土村红玫瑰生化科技有限公司院内2

        法定代表人:刘文军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9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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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的碎石配料工艺正在进行生产,生产过程中正在使用一台颚式破碎机,物料(主要为碎石块)正在通过上料皮带传输。颚式破碎机未密闭,粉碎间厂房顶部部分未安装屋顶,厂房门敞开,有工人正在进行石料破碎作业,在破碎过程中产生大量粉尘无组织排放,最终直接进入外环境。石料破碎过程中,单位未开启颚式破碎机配套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布袋除尘器。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0119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017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我局于2020121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你单位逾期未申请听证,但于2020220202032日分别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对于我公司在操作破碎机时未开启除尘设备一事我公司深表歉意。在贵局来我公司检查前两天,我公司发现该除尘设备出现故障无法正常使用,我公司及时联系了厂家准备修理,但由于公司内部电路出现问题厂区内停电,设备尚未修复。

        2.我公司一直对环保工作非常重视,在设备出现故障第一时间就开始组织维修,我公司在今后的工作中会更加加强对设备的管理维护工作,不让类似事件再次发生。综上所述:贵局调查我公司的相关问题,我公司一定虚心接受,在以后工作中守法施工,念我公司初犯,又是无心之过,望领导批评教育为主,接受我公司的申辩,从轻处罚,为谢。2020年全国发生新冠肺炎疫情,直至目前我公司仍无法复工。按国家及天津市的相关规定,公司在未复工、资金十分短缺的情况下,公司筹集少量资金,坚持为所有员工按时按月支付工资及其他必须支付支出费用,公司资金压力特别巨大。望贵局考虑到我公司为初犯,天津疫情又十分严峻,我公司又有非常积极改正的态度和行为,请贵局对我公司的处罚予以免除,公司必将在以后工作中,严格遵守环保法,完善工作,积极配合贵局所有工作,不再给贵局增添麻烦。为盼!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017号)及其送达回证、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经研究,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结合疫情和生态环境部《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013号)有关精神,对你单位从轻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处罚款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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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2020320

        注:此文书一式二份,一份归档,一份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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