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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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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天津市普众万仕达科技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字〔2020〕41号
        索   引  号 :
        000014349MB16723273/2020-01808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发 文 字 号 :
        津市环罚字〔2020〕41号
        主    题 :
        生态环境保护\环境综合管理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041

         

        天津市普众万仕达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MA06H04945

        地址:天津市静海经济开发区北区一号路11

        法定代表人:林修焕

            你单位环境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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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912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单位内共有4个焊接工位正在操作。单位未开启4个焊接工位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布袋除尘器。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025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016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我局于2020211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你单位逾期未申请听证,但于2020222日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2019116日本公司与华乐通风管道加工厂签订购买排风罩、风管、排烟口等环保设备购买协议,于2019127日送到本公司进行安装调试准备。由于电源开关坏掉,1210日调试时未予开启,所购买环保设备也未能正式交付本公司使用,属调试中失误另有其它设备从北辰老厂迁移到本公司,也需要相应的调试。本公司车架生产车间厂房租赁日期为:202011日至20291231日,协议签订日期为201911月,厂房从202011日正式交付本公司使用。201911月和12月为本公司基础建设,整改,设备安装及调试阶段。贵局于20191210日晚检查时,本公司正处于设备安装调试阶段,未进行正常运行。20191210日晚检查时发现上述2个问题(现本公司已整改完成),认定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并予以五万元罚款,恳请贵局领导根据上述陈述给予从轻处罚,减少处罚金额为谢目前全国人民处于抗击新冠肺炎中,本公司从201912月到目前为止全面停工停产,开工时间遥遥无期,作为小微企业生存非常困难,特此申请予以减轻,酌情处罚。敬请理解为谢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016号)及其送达回证、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经研究,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结合疫情和生态环境部《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013有关精神,对你单位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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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

        2.对你单位处罚款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2020320

        注:此文书一式二份,一份归档,一份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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