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8号),进一步规范我市养老机构管理,促进养老服务健康发展,根据《天津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现对《天津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制定背景、主要内容、下一步工作计划作以下说明。
一、关于细则起草的背景情况
2020年11月1号,新的《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开始实施。新《办法》一方面立足于加强对养老机构的管理,提高养老机构服务水平,对养老机构服务活动、养老机构内部运营管理等提出要求;同时,在旧《办法》的基础上,丰富了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部分的内容。另一方面立足于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明确了养老机构与老年人或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老年人照料护理等级的确定须征得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等内容。新《办法》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上位法律法规及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做出了细化规定,并针对养老服务现实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规定了相应的解决措施。
为了结合天津实际,更好地落实新《办法》,方便民政部门、养老机构、老年人等相关主体的应用,我们需将《办法》中援引的条例、概括的表述,结合天津实际做法,进行明确和细化。
二、细则中明确的内容
《天津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根据《办法》的规定,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梳理了上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总结了我市相关文件确定的有效做法,细化了《办法》的内容,明确了许多细致可行的操作方法,提出了很多具体可达的工作要求,重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明确养老机构登记备案的机构和途径,并明确指出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形式的养老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二是,明确养老机构开展服务的条件及依据,并重申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对特困群体的兜底保障与优先服务。
三是,明确对传染病、精神障碍患者的服务方式,并对医疗服务要求养老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签约合作服务覆盖率100%的要求,同时,对精神关爱服务鼓励养老机构多应用互联网通讯工具做好精神关爱服务。
四是,明确养老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对服务档案、管理档案、信息公开、值班制度提出了具体要求,特别对视频监控记录的保管期限做出了不少于两年的规定。
五是,明确养老机构的食品安全及消防安全责任,并提出每半年开展一次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的要求。
六是,明确对养老机构的综合监管和技术监管方式及途径,并明确了对非法集资、无证无照经营的监测手段。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下一步,我们将以津民发的形式进行印发,发布政策解读,加强对各区的指导和监督,努力推动我市养老机构的管理服务向更为规范化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