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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公告
        •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我市成品油价格的公告 2023-03-31

            2023年第5号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成品油价格调价信息,现将我市调整后的成品油最高零售、批发价格公布如下,自2023年3月31日24时起执行。
            天津市成品油最高零售批发价格表
            品  种
            最高零售价格
            最高批发价格
            (约定配送)
            (元/吨)
            (元/升)
            (元/吨)
            89号乙醇汽油(标准品)
            9230
            6.89
            8930
            92号乙醇汽油
            9784
            7.43
            9484 
            95号乙醇汽油
            10338 
            7.85 
            10038 
            0号柴油(标准品)
            8215 
            7.10 
            7915
            负10号柴油
            8708
            7.52 
            8408
            负20号柴油
            9119 
            7.88 
            8819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
            2023年3月31日
            
        • 关于积极参加首届全国家政博览会的通知 2023-03-27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扩大内需战略规划纲要(2022-2035年)》《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意见》(国办发〔2019〕30号)精神,落实《“十四五扩大内需战略实施方案”》,积极推进《深化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领跑者”行动三年实施方案(2021-2023年)》(发改社会〔2021〕1505号),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决定举办首届全国家政博览会,促进家政服务业融合创新发展。具体情况如下:
            一、活动主题
            大家政、新市场、僖生活、富产业
            二、活动时间、地点
            2023年4月28日-30日,北京展览馆
            三、活动内容及亮点
            1.九大展区。重点围绕家政服务业、社区便民服务、养老产业、医疗护理、家政产业融合等内容,设置了“领跑者”展区、国际交流展区、家政服务展区、养老产业展区、便民服务展区、孕婴童展区、医疗护理展区、产业融合展区、未来家政展区9大展区。
            2.十一个专题分论坛。本次博览会策划了以“新时代,进一步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为主题的主论坛和“引领之声”未来家政论坛、家政信用建设发展论坛、京津冀家政服务业协同发展论坛、家政产业链供应链融合创新论坛等11个专题分论坛。
            3.多个配套活动。现场调研、供需对接、参观体验以及其他活动。
            四、相关要求
            请各有关单位组织相关企业积极参加,在门户网站进行转发宣传。
            欢迎广大母婴、养老、食品、互联网平台、家居、家电、房地产、酒店、医疗器械等家政上下游企业积极参与。
            附件:2023首届全国家政博览会宣传材料
            市发展改革委                  市商务局
            2023年3月13日
            (联系人:岳志鹏;         联系方式:23142874)
            
        •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我市成品油价格的公告 2023-03-17

            2023年第4号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成品油价格调价信息,现将我市调整后的成品油最高零售、批发价格公布如下,自2023年3月17日24时起执行。
            天津市成品油最高零售批发价格表
            品  种
            最高零售价格
            最高批发价格
            (约定配送)
            (元/吨)
            (元/升)
            (元/吨)
            89号乙醇汽油(标准品)
            9565
            7.14
            9265
            92号乙醇汽油
            10139 
            7.70 
            9839 
            95号乙醇汽油
            10713 
            8.14 
            10413 
            0号柴油(标准品)
            8535 
            7.37 
            8235
            负10号柴油
            9047
            7.81 
            8747
            负20号柴油
            9474 
            8.18 
            9174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
            2023年3月17日
            
        •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天津市教委关于征集培育第四批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公告 2023-03-16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等六部委联合制定的《关于印发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社会〔2019〕1558号)要求和部署,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充分发挥企业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和人力资源开发中的重要主体作用,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天津市教委会同市有关部门先后共同发布了三批征集公告,经审核,共有193家企业纳入天津市产教融合型企业名单。为进一步深化产教融合、打造支撑我市高质量发展新引擎,现组织开展天津市第四批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建设培育工作,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建设培育企业范围
            (一)在我市注册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在我市纳税的企业(包括中央企业、全国性特大型民营企业在我市的所属企业或分支机构)。
            (二)重点建设培育主动推进制造业转型升级的优质企业,以及现代农业、智能制造、高端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以及研发设计、数字创意、现代交通运输、高效物流、融资租赁、工程咨询、检验检测认证、电子商务、服务外包等急需产业领域企业,以及养老、家政、托幼、健康等社会领域龙头企业。
            (三)优先考虑紧密服务国家重大战略,技术技能人才需求旺盛,主动加大人力资本投资,发展潜力大,履行社会责任贡献突出、具有较强引领示范带动作用的企业。
            (四)主营业务为教育培训服务的企业原则上不纳入建设培育范围。
            (五)企业无重大环保、安全、质量事故,具有良好信用记录,无涉税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二、建设培育企业条件
            企业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管理等要素,依法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在实训基地、学科专业、教学课程建设和技术研发等方面稳定开展校企合作,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独立举办或作为重要举办者参与举办职业院校或高等学校;或者通过企业大学等形式,面向社会开展技术技能培训服务;或者参与组建行业性或区域性产教融合(职业教育)集团。
            (二)承担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任务;或者近3年内接收职业院校或高等学校学生(含军队院校专业技术学员)开展每年3个月以上实习实训累计达60人以上。
            (三)承担实施“1+X”证书(学历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任务。
            (四)与有关职业院校或高等学校开展有实质内容、具体项目的校企合作,通过订单班等形式共建3个以上学科专业点。
            (五)以校企合作等方式共建产教融合实训基地,或者捐赠职业院校教学设施设备等,近3年内累计投入100万元以上。
            (六)近3年内取得与合作职业院校共享的知识产权证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着作权等)。
            三、建设培育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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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平等择优、先建后认、动态实施的基本原则开展。
            (一)组织实施。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天津市教委会同有关单位共同负责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工作的政策统筹、组织管理和监督实施。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天津市教委负责制定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建设培育条件、认证标准、评价办法,建立产教融合型企业信息储备库,做好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国资委、天津市税务局、津南区人民政府、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等有关单位根据职能职责,配合做好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的政策支持和推进实施工作。
            (二)自愿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自愿申报,填报《天津市产教融合型企业申报表》(见附件)并加盖公章,提供本单位依法设立的许可证(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并加盖公章,及近5年的年审记录。此外,申报单位需提供本单位在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协同育人等方面工作成效佐证材料。上述文件请申报单位于2023年3月31日前将扫描件及电子版原件反馈至电子邮箱(sfzggwshjyc@zxhjdg.com)。
            (三)审核确认。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天津市教委将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及有关专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企业,经公示后纳入天津市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范围进行建设培育。
            (四)建设培育。企业要在公示后三个月内制订并向社会公开发布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三年规划,并报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天津市教委备案。企业建设培育至少1年后,达到认证标准的进入天津市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享受国家及我市相关支持政策。
            (五)定期复核。进入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的企业,建立实施推进产教融合工作年报制度,报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天津市教委备案,并按程序向全社会公示。进入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的企业,每3年由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天津市教委等行政部门对其进行资格复核,复核合格的继续确认其产教融合型企业资格,不合格的不再保留产教融合型企业资格。
            四、失信惩戒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天津市教委将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定期对入库企业进行复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即取消资格,且5年内不得申报。
            (一)在申请及建设培育过程中弄虚作假,故意提供虚假不实信息的。
            (二)在建设培育期间发生重大环保、安全、质量事故,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
            (三)侵犯学生人身权利或其他合法权利的。
            (四)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五、其他事宜
            因国家、天津市有关政策调整等因素,导致建设培育工作发生变化的,我们将及时发布通告。
            附件:天津市产教融合型企业申报表
            2023年3月16日
            (联系人:袁斌先、闫洪泽 ,联系电话:23143660、23142171)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2022年度天津市重点用能单位名单的通知 2023-03-13

            各区节能主管部门,重点用能单位,有关单位:
            为加强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绿色低碳发展,依据《节约能源法》《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天津市碳达峰碳中和促进条例》《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的通知》(津发改双碳〔2022〕245号),现将2022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名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节能目标责任
            各区节能主管部门要按照节能管理权限,将年度节能目标和用能预算目标合理分解至重点用能单位,加强节能形势分析和预警调控,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组织开展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按要求报送考核结果。
            二、执行节能法律法规
            各区节能主管部门要推动重点用能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和我市有关节能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督促重点用能单位完善能源计量体系,设置能源统计台账,执行能耗限额标准,淘汰落后机电设备。
            三、健全节能管理制度
            各区节能主管部门要督促重点用能单位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并使之有效运行,按要求填报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至少每三年开展一次能源审计和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
            市发展改革委、各区节能主管部门依法对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节能监察,进行节能信用评价,根据节能监察情况和节能信用等级落实节能奖惩措施。
            附件:2022年度天津市重点用能单位名单
            2023年3月6日
            (联系方式:环资双碳处  王  亮  23142207; 市节能环保中心  王延阳  23142334;王  禹  23120837)
            
        • 关于再次公开征求《天津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三次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2023-03-08

            为进一步规范对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确保行政执法部门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天津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委起草了《天津市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征求意见稿)》。在前期向各相关单位征求意见并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修改完善,形成了《天津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三次征求意见稿)》,现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相关意见,请于2023年3月20日前反馈至天津市发展改革委邮箱(sfzggwyqgdbhc@zxhjdg.com),并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天津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三次征求意见稿)
            2023年3月8日        
            (联系人:陶海成; 联系电话:23142832;传真:23142833)
            
        • 关于对《天津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23-02-15

            为健全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规范项目后评价工作,我们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和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大纲(试行)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129号)、《天津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津人发〔2019〕33号)等规定,形成了《天津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就有关内容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是2023年2月15日至2月23日,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建议:
            1.电子邮箱:sfgwpgddc@zxhjdg.com。请在电子邮箱主题中注明“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实施办法”字样。
            2.通讯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大沽北路157号国投大厦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评估督导处,邮编300040。请在信封上注明“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实施办法”字样。
            3.传真:022-23142202。
            感谢您的参与与支持!
            附件:天津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 关于我市申请2023年度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项目清单的公示 2023-02-07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23年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工作的相关通知要求,我委积极组织区域内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项目申报。
            经过项目单位申报、申报信息核查等程序,现将《天津市申请2023年度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项目清单》向全社会公示,公示期自2023年2月7日至2023年2月9日。在公示期内,有关部门、单位如有异议,可以书面向我委反映,并提供相关联系人、联系电话,逾期不再受理。
            联系人:张勇;联系电话:23142169;传真:23316471
            邮箱:sfzggwqyc@zxhjdg.com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2月6日    
            
        • 2022年度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务诚信建设工作情况 2023-02-06

            2022年,市发展改革委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决策部署,大力宣传实施《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认真落实法治政府建设的有关工作要求,全面加强委机关政务诚信建设工作,积极履行市诚信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职责。在全市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城市信用环境建设持续向好,“诚信天津”品牌建设取得阶段性进展。
            一、全面加强机关政务诚信建设
            按照法治政府建设有关工作要求,依法全面推进市发展改革系统政务诚信建设工作,树立公开、公正、诚信、清廉的良好发改人形象,营造既“亲”又“清”的新型政商环境。
            1.坚持依法行政。严格落实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各项要求,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完善相关决策机制,认真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合规性审核、集体讨论决定等必经程序,依法开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工作,按照权责清单要求,切实做到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和依法监督。
            2.落实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在保护国家信息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通过委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政务客户端依法及时主动公开部门信息,严格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招投标等工作,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
            3.积极履约践诺。依法订立各类合同,督促法律顾问做好合同审核,认真履行与相对人签订的合同。依法签订的合同,不以相关职能调整、人员变动等为由毁约,按时支付各类账款,及时清理拖欠款项。及时兑现依法向市场主体作出的各项政策承诺。
            4.加强诚信教育。教育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办事、诚实守信,提升机关干部守法诚信意识,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做好示范表率。
            5.严格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督促机关干部廉洁从政,监督处室主要负责同志恪守述责述廉等相关承诺。发挥发展改革部门作为综合部门和诚信建设牵头部门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的表率和导向作用,努力提升机关公信力,树立发改机关公开、公平、清廉的诚信形象。
            6.健全监督机制。印发《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加强政务诚信工作方案》,完善政务失信投诉举报机制,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畅通民意诉求渠道。
            二、积极履行市诚信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按照市诚信建设领导小组部署,组织各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天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深入推进政务诚信建设工作。
            1.推动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制定印发《天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实施方案》,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发挥信用对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防范化解风险的重要作用,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
            2.健全政务失信治理机制。会同市委政法委、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印发《天津市关于完善政务诚信诉讼执行协调机制的工作方案》,围绕完善治理协调机制、信息共享机制、失信被执行人退出机制、治理情况反馈机制四方面,形成预警通报-信息共享-实时移出-治理反馈工作闭环,避免“新官不理旧账”,压实各区、各部门主体责任。
            3.完善政务诚信建设评价机制。按照《天津市政务诚信评价工作方案》,建立政务诚信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针对16个区政务诚信情况开展全面评价。结合国家城市信用状况监测预警指标体系,编制我市信用建设评价指标,定期对31个市级部门和16区开展诚信建设情况监测,有力提升行业信用建设和区域信用水平。
            4.搭建政务诚信系统。依托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天津市政务诚信管理系统,实现政务信用信息归集整合,建立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和公务员政务领域信用主题库,搭建形成覆盖全市范围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及公务员的三套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5.深入开展“双公示”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归集“双公示”数据305万余条,及时报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依法在信用中国、信用中国(天津)网站进行公示。组织开展“双公示”季度自评和第三方评估工作。
            6.做好公务员信用核查工作。落实《天津市公共信用信息查询管理办法》,扎实开展信用核查,优化查询服务,2022年,通过“公务员录用、调任人选社会信用记录查询系统”累计为我市各机关单位提供查询服务206批次,共查询录用、调任人选3686人次。
            7.加强公务员诚信教育。健全政务失信记录,推动将诚信记录作为公务员录入、任用等事项的参考。线上培训与线下宣讲结合,制作信用条例解读课件、国家和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要求课件供各区、各部门线上学习,线下组织开展诚信建设专题培训会,全面提升各区、各部门公务员诚信履职意识。
            8.大力开展诚信文化宣传。注重总结提炼经验做法,2022年,“信用天津”网站累计发布新闻宣传报道608篇,“信用天津”微信公众号累计发布信息252条,微信公众号新增关注人10万余人;建设天津市信用服务体验中心,打造成为“天津市法治宣传教育阵地优秀品牌”和首批“天津市新时代文明实践基地”;组织开展“津诚沽事”诚信文化短视频大赛、“以诚润津 以信兴城”等诚信案例征集评选等主题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弘扬向上向善和诚实守信的中华传统价值理念。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2022年度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安排的通知 2023-02-06

            各区节能主管部门,市级重点用能单位,有关单位:
            为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推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根据《节约能源法》《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的通知》(津发改双碳〔2022〕245号),现将2022年度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自查
            重点用能单位按照《2022年度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标准》(见附件),对本单位2022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自查,于2023年3月31日前形成自查报告(附自查评分表和证明材料,电子版刻盘),市级重点用能单位报送至市发展改革委(环资双碳处),区级重点用能单位报送至本区节能主管部门。
            二、评价考核
            市发展改革委、区节能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对重点用能单位提交的自查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评价考核结果依据得分情况分为4个等级,分别
            为:超额完成(95分及以上)、完成(80分及以上,95分以下)、基本完成(60分及以上,80分以下)、未完成(60分以下)。2023年6月30日前,区节能主管部门将区级重点用能单位的评价考核结果报送市发展改革委(环资双碳处),并同步做好节能信用评价信息归集工作(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三、结果运用
            考核结果向社会进行公布,纳入社会信用记录系统。对节能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等级的重点用能单位给予通报表扬,节能专项资金优先给予支持,有关节能评优活动优先授予荣誉称号,减少节能监察频次。对节能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重点用能单位,作为节能监察重点对象,责令实施能源审计、报送能源审计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拒不落实节能整改要求的,依据《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给予行政处罚。
            特此通知。
            附件:2022年度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标准
            2023年1月31日
            (联系方式:环资双碳处   王  亮  23142207;市节能环保中心  王延阳  23142334)
            
        •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我市成品油价格的公告 2023-02-03

            2023年第3号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成品油价格调价信息,现将我市调整后的成品油最高零售、批发价格公布如下,自2023年2月3日24时起执行。
            天津市成品油最高零售批发价格表
            品  种
            最高零售价格
            最高批发价格
            (约定配送)
            (元/吨)
            (元/升)
            (元/吨)
            89号乙醇汽油(标准品)
            9665
            7.21
            9365
            92号乙醇汽油
            10245 
            7.78 
            9945 
            95号乙醇汽油
            10825 
            8.22 
            10525 
            0号柴油(标准品)
            8630 
            7.45 
            8330
            负10号柴油
            9148
            7.90 
            8848
            负20号柴油
            9579 
            8.27 
            9279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
            2023年2月3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2023年重点建设、重点储备项目安排意见的通知 2023-02-02

            各区人民政府,各市级部门:
            2023年是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天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的关键之年。为充分发挥重大项目“压舱石”关键作用,支撑经济社会发展、引领产业转型升级、保障社会民生改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2023年安排重点建设项目673个,重点储备项目182个。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压实工作责任。各区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把项目建设作为“主官”工程、“一把手”工程,以强有力的政治执行力狠抓任务落实。各区要落实属地保障责任,各市级部门要落实行业管理责任,市区协同、部门联动,打造同向发力、同频共振、同步前行的项目投资工作格局。
            二、强化调度管理。各区各部门要持续强化调度、优化服务,对重点项目实施台账式、清单化管理,一项一策包联帮扶,推动储备项目尽早开工、在建项目建设提速。逐月梳理重点项目资金拨付、建设实施节点目标,“挂图作战”精准发力,提升调度管理针对性、实效性。组织项目单位,每月25日至次月5日,通过天津市重大项目智慧管理平台,及时报送项目建设进展。
            三、优化服务保障。实施联审联办,提高重点项目审批效率,支持重点项目按照以函代证和承诺制有关要求办理前期手续。实施优保快保,会同要素保障部门,限时解决堵点问题,充分发挥重大项目融资对接长效机制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加大融资支持力度,推动项目建设提质增效。
            四、实行动态调整。对已列入重点储备项目清单且前期工作推进较快、具备开工建设条件的项目,经有关区人民政府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初审,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后转入重点建设项目清单。对前期工作较为成熟且符合申报要求的,经有关区人民政府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初审,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后予以增补。
            五、加强督导考核。实行周调度、旬分析、月通报、年考核,加强日常督导,定期会同市政府督查部门联合督导,对工作成效突出的,除绩效考核加分外,在中央和市级资金安排等方面予以倾斜,对推动不力的区和部门,向主要领导发送提示函、督办函,必要时予以约谈。
            附表:1.天津市2023年重点建设项目清单
                  2.天津市2023年重点储备项目清单
            2023年2月2日
        • 关于对《天津市共享经济综合服务平台管理暂行办法》评估情况的公示 2023-01-28

            2021年2月,我委会同市委网信办、天津市税务局、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委、市金融局印发了《天津市共享经济综合服务平台管理暂行办法》(下简称《办法》),该文件有效期截至2023年2月28日。为客观评价《办法》实施效果,查找问题和不足,在此基础上对《办法》进行修订,从而进一步促进我市共享经济综合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我们组织对《办法》进行了认真评估,形成了评估报告。现按照程序向社会公示。
            附件:《天津市共享经济综合服务平台管理暂行办法》评估报告
            2023年1月28日
            附件
            《天津市共享经济综合服务平台管理暂行办法》评估报告
             
            2019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8号)出台,指出“聚焦平台经济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落实和完善包容审慎监管要求,推动建立健全适应平台经济发展特点的新型监管机制”。天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平台经济发展,天津市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丰富新动能引育支持政策,支持平台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在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发展背景下,市发改委会同市委网信办、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市公安局、人社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委、金融局共8个委办局,立足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促进新就业形态健康发展,于2021年2月联合出台全国首个共享经济领域省级行业管理办法《天津市共享经济综合服务平台管理暂行办法》(津发改服务规〔2021〕1号)(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出台实施已近两年,市发改委牵头对其实施效果进行了全方位评估,评估报告如下。
            一、评估方法及评估过程
            (一)评估方法
            评估过程中主要采用了以下方法:一是历史研究,结合《管理办法》出台背景、本市共享经济的发展历程、当前本市共享经济综合服务平台市场主体的现状等,分析共享经济服务行业的发展趋势,对《管理办法》的适用性进行研判。二是调研访谈,针对《管理办法》专业性较强的特点,走进共享经济服务企业了解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过程中的问题,访谈相关专家教授,以期得到解决方案。三是文献研究,搜集国家层面和各省级行政区关于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从中梳理监管理念及监管方式的发展变化趋势,结合本市共享经济发展实际,形成对策建议。
            (二)评估过程
            《管理办法》评估工作于2022年8月正式启动,确定对实施效果、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等进行全方位评估;2022年9至10月,正式实施评估工作,走访了6家共享经济综合服务平台企业,并征求了相关专家意见;2022年11月,汇总各方意见,得出评估结论,形成评估报告初稿;2022年12月,针对评估报告初稿征求意见,进一步完善。
            二、整体评估结论
            《管理办法》对共享经济综合服务平台(简称服务平台)、共享经济平台企业(企业用户)、新就业形态人员(个人用户)等进行了定义,注重把政策理念和业界公认、成熟可行的管理要求提炼吸纳到《管理办法》中来,更好地监管服务本市服务平台,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一)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2020年7月,国家发改委、中央网信办等13个部门印发《关于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 激活消费市场带动扩大就业的意见》(发改高技〔2020〕1157号),明确指出,培育发展共享经济新业态,探索创新监管模式,积极鼓励创新,健全触发式监管机制,构建各类主体参与的多方协同治理体系。《管理办法》的出台为规范监管模式提供了样板,让服务平台企业依法依规规范经营,帮助企业用户加深对共享经济综合服务的认知,疫情背景下有效缓解了企业用户的经营压力,助力个人用户就业增收,通过共享经济健康发展促进天津经济高质量发展。2021年以来,湖南、浙江、海南等地相继在税收征管、新就业形态人员权益保障等方面出台一系列政策,从健全完善规则制度、优化发展环境等方面支持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管理办法》在全国率先传递出平台经济健康发展政策预期,让市场主体有法可依、规范经营、专注发展。
            (二)促进新就业形态人员就业和权益保障。
            2020年5月,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办规〔2020〕7号),明确指出,支持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完善新就业形态人员劳动用工、权益保障等措施,支持劳动者通过灵活多样形式实现就业。《管理办法》明确肯定了利用服务平台进行商事主体登记的创新做法,服务新就业形态人员便捷就业。《管理办法》指出,个人用户因业务需求需要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鼓励服务平台协助个人用户办理,配合市场监管部门为个人用户提供便利登记服务。市市场监管委开发“津智云商商事登记管理系统”,首创从事个体工商业活动的新就业形态人员申请营业执照“线上秒批”服务模式,实现在服务平台集群注册;市市场监管委与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打通技术接口,支持服务平台App一次采集信息,同时完成工商登记和税务开票的人脸识别认证,市公安局支持线上一站式个体工商户公章刻制,促进了个人用户便捷就业。同时,《管理办法》鼓励服务平台创造条件为个人用户提供社会保险申报、商业保险参保等服务,为个人用户参保提供实践路径。
            (三)促进法治营商环境建设。
            标准对共享经济高质量发展发挥着基础性引领性作用。《管理办法》鼓励服务平台使用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相关标准。我市支持服务平台企业进一步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制定,发布共享经济灵活就业人员管理与服务领域地方标准7项。共享经济服务行业需要包容审慎的监管环境,2020年12月,天津发布《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三年行动计划》(津政规〔2020〕7号),致力于使本市营商环境达到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标准。为助力一流法治营商环境建设,本市有关部门先行先试,基于服务平台业务实践,积极承接开展共享经济合规发展、新就业形态人员权益保障等法治课题研究,通过理论研究成果为共享经济领域司法实践提供辅助参考。例如,天津市社会科学院与服务平台企业联合打造产学研基地,市高级人民法院、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通过与服务平台企业联合申报、支持申报等方式,多次中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年度课题,结合服务平台企业实践为法治营商环境建设作出贡献。《管理办法》促进监管部门与服务平台企业通力协作,借助高校等专业研究资源,结合市场主体的发展实践,促使共享经济标准体系不断完善,在推进行业法治建设的同时,助推本市法治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三、分项评估结论
            (一)合法性
            《管理办法》第一条明确其制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8号)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规定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电子商务争议解决等内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8号)主要为了规范平台经济发展。《管理办法》将上述上位法作为制定依据,从实施过程看,与相关法律法规不存在冲突,是对现行法律法规的有益补充和延伸细化。
            (二)合理性
            《管理办法》共五章三十三条,内容安排合理,用语较为规范,逻辑关系清楚,没有矛盾之处,实施以来规范了市场主体行为,带动了人民就业。《管理办法》不仅对服务平台应当从事和禁止的事项进行了规定,也对企业用户和个人用户责任进行了明确,如第二章第九条,服务平台、企业用户和个人用户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再如第四章第三十二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共享经济综合服务经营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服务平台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法给予处理。这些规定明确了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举措,细化了企业用户、个人用户权利义务划分。业务真实是服务平台合规经营的基础,《管理办法》对业务真实提出明确要求,如第二章第七条,服务平台服务企业用户、个人用户,应当严格以业务真实为前提,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服务平台业务的合理性和合规性。
            (三)可操作性
            从对服务平台企业的调研情况来看,《管理办法》可操作性总体上得到普遍认可。如第二章业务管理,明确了服务平台负责核验企业用户相关信息,为企业用户提供的具体服务内容;明确服务平台负责核验个人用户相关信息,为个人用户提供的具体服务内容等。再如第三章风险管理,对服务平台应当从事的事项和禁止从事的事项予以明确。各项管理措施正当、简便、操作要求明确,得到了业界普遍认同。
            (四)实效性
            《管理办法》发布后,服务平台企业按照《管理办法》规范自身经营行为,不断提升企业管理水平、服务质量,企业综合竞争力持续提升,助力天津打造全国共享经济高地。在《管理办法》推动下,本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序推动政务数据应用,运用服务平台对企业用户和个人用户实施监管,如市公安局、人社局、发改委分别与服务平台打通数据接口,助力服务平台引入在逃、涉嫌赌博、涉嫌传销、社保、重大税收违法、经营异常、行政处罚、失信等数据,指导企业前置研判和处置风险,以合规发展助力人民就业。
            (五)地方特色
            《管理办法》充分吸收借鉴了本市服务平台企业的实践经验,特别是结合本市的创新做法,对新就业形态人员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新就业形态人员社会保险、商业保险参保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要求,获得了社会各界广泛认可。
            综上,《管理办法》的出台既符合当时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也具有一定的前瞻性。通过对《管理办法》的落实,进一步落实了国家层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平台经济规范发展的部署,其实施效果得到各界充分肯定。但由于《管理办法》起草时,共享经济综合服务行业正处于快速发展变化时期,随着行业法律法规的持续健全、行业实践的不断深入,部分条款需要结合行业当前实际进行修订和完善。
            一是服务平台的主体责任还需进一步压实。服务平台具有社会公共属性,从加强监管维护稳定角度看,存在与政务数据对接的必要性,事前监管与事中事后的监督同等重要,有助于从源头压实责任,防范风险。《管理办法》缺乏服务平台应具备的条件相关规定,第四章第二十九条,提出“完善行业指导和事中事后监管”,缺乏事前监管的相关要求。
            二是维护新就业形态人员权益要求还需要完善。权益保障事关新就业形态人员长期就业,事关共享经济长远健康发展。在权益维护方面,《管理办法》鼓励服务平台创造条件为个人用户提供社会保险申报、商业保险参保等服务,充分保障个人用户的合法权益,但新就业形态人员收入保障诉求没有明确,如按时、足额发放收入等。再者,2021年7月,人社部等八部委联合发布《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明确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身份定位,修订完善时应予以吸收。
            三是服务平台信息安全责任和措施还需进一步细化。信息安全涉及企业用户和个人用户切身利益,是服务平台合规健康发展的底线。服务平台掌握着大量企业用户和个人用户信息,信息安全贯穿于数据信息全生命周期流程,《管理办法》仅对服务平台收集企业用户信息及个人用户信息做了规定要求,没有涵盖数据存储、使用等全生命周期流程,数据依法合规流通、交易、使用、分配等规定还不够细化,需进行进一步完善。此外,服务平台技术不断升级,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应当与技术迭代保持同步,从而确保信息安全。
            四、修订完善《管理办法》的建议
            (一)强化服务平台主体责任,加强全流程监管。
            注重加强事前风险防范,明确服务平台应当具备的条件,服务平台企业应符合设立要求并完成相应设立登记流程,建立健全满足从事业务所需的经营管理、财务、信息及数据安全、服务质量保障等内部制度。鼓励服务平台加强技术研发,对业务流程进行详细记录,确保可查、可追溯。同时,完善行业指导和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加强对服务平台系统性、常态化管理,强化协同监管,引导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进一步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
            提供收入发放服务是服务平台的基础功能,保障个人用户第一时间获得收入是基本要求。服务平台提供收入发放服务时,应基于保障用户合法权益原则,依法保障个人用户按时、足额取得收入,建立健全收入发放保障制度,有效保障个人用户的经济利益。同时,根据人社部发〔2021〕56号文件,调整“新就业形态人员”名称,统一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
            (三)强化服务平台信息安全保护措施。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服务平台加强信息安全管理。要求服务平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相应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的规范和标准,提高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规范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并定期进行员工网络安全教育、数据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技能考核等。要求服务平台处理企业用户及个人用户信息时,遵循合法、正当和必要原则,限于提供共享经济综合服务目的的最小范围。鼓励服务平台对数据收集、存储、加工、使用等全生命周期过程进行技术保护和权限控制,从源头强化安全管理、防范风险。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为确保数据依法合规流通、交易、使用、分配,融入服务平台维护国家数据安全、保护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等要求,落实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等相关规定,打牢数据开发利用和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安全基础。
             
            
        • 关于对《天津市共享经济综合服务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23-01-28

            2021年2月,我委会同市委网信办、天津市税务局、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委、市金融局印发了《天津市共享经济综合服务平台管理暂行办法》(下简称《办法》),该文件有效期截至2023年2月28日。为适应时代发展和形势变化,进一步规范共享经济综合服务行业市场主体的行为,促进新就业形态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我们牵头在对《办法》实施效果客观评估基础上,对《办法》进行修订,形成了《天津市共享经济综合服务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就有关内容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是2023年1月28日至2月3日,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建议:
            1.电子邮箱:sfzggfwyc1@zxhjdg.com。请在电子邮箱主题注明“共享经济综合服务平台管理暂行办法意见”字样。
            2.通讯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大沽北路157号国投大厦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服务业消费处。(邮政编码:300040)。请在信封上注明“天津市共享经济综合服务平台管理暂行办法意见”字样。
            3.传真:022-23142076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天津市共享经济综合服务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
             
            天津市共享经济综合服务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共享经济综合服务行业市场主体的行为,支持和规范新就业形态发展,支持平台企业发挥效能,带动扩大就业,增加城乡居民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国务院令第75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8号)、《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关于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发改高技〔2021〕1872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共享经济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是指通过网络信息技术为共享经济平台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用户)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以下简称个人用户)提供共享经济综合服务的企业。
            共享经济平台企业是指利用网络信息技术,通过互联网平台将分散资源进行优化配置并撮合交易,以此创造价值并获得收入的企业。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是指依托平台以下述形式实现就业的从业人员: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的从业人员;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从业人员;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从业人员。
            共享经济综合服务是指服务平台依法为企业用户和个人用户提供的身份核验、业务分包、收入发放、智能报税、保险申报等服务。
            第三条 在本市从事共享经济综合服务的服务平台,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业务管理
            第四条 服务平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对于企业的设立要求并完成相应设立登记流程;
            (二)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对于服务平台、从事互联网经营活动、服务平台具体从事相关业务的资质与监管要求;
            (三)建立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要求,从事相关业务所需的经营管理、财务、信息及数据安全、服务质量保障等企业内部制度。
            第五条 服务平台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与用户签订平台服务协议,在其网站显着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内容,并保证相关信息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
            第六条 服务平台负责核验企业用户相关信息,为企业用户提供基础信息档案创建、业务信息审核、合同创建和管理、账户管理、交易管理、账单查询等服务。
            第七条 服务平台负责核验个人用户相关信息,为个人用户提供实名认证、签约管理和签约信息查询、收入发放、收入明细查询等服务。
            第八条 服务平台服务企业用户、个人用户,应当严格以业务真实为前提,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服务平台业务的合理性和合规性。
            第九条 鼓励为个人用户提供收入发放服务的服务平台使用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相关标准。
            第十条 服务平台、企业用户和个人用户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服务平台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根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数据报送内容、方式和时间进行报送,数据报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个人用户身份信息、与生产经营或劳务活动有关的信息。
            第十一条 个人用户因业务需求需要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鼓励服务平台协助个人用户办理,配合市场监管部门为个人用户提供便利登记服务。
            第十二条 鼓励服务平台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引导符合条件的个人用户根据自身情况参加相应社会保险。鼓励服务平台创造条件为个人用户提供社会保险申报、商业保险参保等服务,充分保障个人用户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服务平台应当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个人用户就业、失业登记,引导个人用户及时填报就业、失业信息。
            第十四条 服务平台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服务协议建立健全评价公示等制度,对用户进行风险分级管理;根据法律法规和服务协议对不符合评价标准的企业用户和个人用户及时停止服务,并公示。
            第十五条 服务平台应当开展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企业用户、个人用户及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六条 服务平台提供收入发放服务的,应基于保障用户合法权益原则,依法保障个人用户按时、足额取得收入,建立、健全收入发放保障制度,提升收入发放能力。
            第十七条 服务平台应当加强技术研发能力,鼓励利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新型技术手段提供共享经济综合服务。
             
            第三章 风险管理
            第十八条 服务平台应当为每个企业用户建立包含企业用户准入基础信息、风险订单识别及统计等信息在内的企业用户风控档案,并进行相应管理。
            第十九条 服务平台应当基于真实交易提供共享经济综合服务,对于真实性存疑的业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服务协议及时暂停或终止服务。
            第二十条 鼓励服务平台对个人用户进行安全及风险提示,引导个人用户加强安全防护,防止从事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事故,减少危害发生。
            第二十一条 服务平台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相应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的规范和标准,提高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规范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定期进行员工网络安全教育、数据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技能考核等。
            第二十二条 服务平台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服务平台处理企业用户信息及个人用户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和必要原则,限于提供共享经济综合服务目的的最小范围。
            第二十三条 服务平台应当制定紧急事项应急预案,建立健全最低业务信息保存年限制度,各类业务信息保存时间自该项业务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第二十四条 服务平台应当维护国家数据安全、保护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遵守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等相关规定,确保数据依法合规流通、交易、使用、分配。
            第二十五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外,服务平台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其收集的企业用户及个人用户信息。发生信息泄露后,服务平台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六条 服务平台不得利用其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违法信息、不良信息提供便利,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违法信息、不良信息传播。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播违法信息、不良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播,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服务平台应当加强信息保护工作,依法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其信息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行为的监管。
            第二十八条 服务平台应利用自身技术能力,整合资源和数据信息优势,为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数据调取、技术支持与协助。
            第二十九条 服务平台不得利用提供共享经济综合服务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未经许可不得开展支付业务和其他依法须经许可方能开展的金融业务。
            第三十条 服务平台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业务开展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及时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举报。
            第三十一条 服务平台应当建立可疑事项报告机制,对经营过程中发现的可疑事项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反应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坚持服务实体经济和审慎监管,完善行业指导和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加强对服务平台的系统性、常态化管理,强化协同监管,引导共享经济综合服务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三十三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共享经济等新业态经济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服务,建立健全与服务平台、企业用户、行业组织的政企联动机制,指导和引导从业者树立依法经营意识,提高风险识别能力,在创新经营的同时实现风险控制。
            第三十四条 服务平台存在违法失信行为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建立信用记录,形成信用信息,并及时、准确、完整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市公共信用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在信用中国(天津)网站予以公示。
            第三十五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共享经济综合服务经营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服务平台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法给予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2025年2月28日废止。
            
        •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我市成品油价格的公告 2023-01-17

            2023年第2号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成品油价格调价信息,现将我市调整后的成品油最高零售、批发价格公布如下,自2023年1月17日24时起执行。
            天津市成品油最高零售批发价格表
            品  种
            最高零售价格
            最高批发价格
            (约定配送)
            (元/吨)
            (元/升)
            (元/吨)
            89号乙醇汽油(标准品)
            9455
            7.06
            9155
            92号乙醇汽油
            10022 
            7.61 
            9722 
            95号乙醇汽油
            10590 
            8.04 
            10290 
            0号柴油(标准品)
            8430 
            7.28 
            8130
            负10号柴油
            8936
            7.72 
            8636
            负20号柴油
            9357
            8.08 
            9057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
            2023年1月17日
            
        • 天津市2023年公开招考公务员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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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1-11

            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规定》等法律法规,天津市公务员局将组织实施天津市2023年公开招考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考职位和条件
            本次公开招考职位为天津市实施公务员法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一级主任科员及以下和其他相当职级层次公务员。
            报考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7年1月至2005年1月期间出生),2023年应届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人员)报考的,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1982年1月以后出生);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4)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7)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8)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在职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不能报考。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以及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所列情形的职位,也不得报考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担任领导成员的用人单位的职位。
            二、报考程序
            (一)职位查询
            招录机关的招考职位、招考人数、资格条件、考试类别等可通过天津市人事考试网上报名公共服务平台“天津市2023年公开招考公务员专题”(网址:http://rsks.hrss.zxhjdg.com,以下简称公开招考专题网站)查询。
            (二)网上报名
            报名时间:1月12日8:00至1月18日18:00。
            资格审查时间:1月12日8:00至1月19日18:00。
            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职位进行报名,提交的报名申请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准确。如提供虚假报名申请材料,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招录机关对报考人员提交的申请进行资格审查,并于报名提交48小时内提出审查意见,报考人员可在报名网站查询结果。报考申请提交后未审查或已通过资格审查的,不可改报其他职位。报考申请提交后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可以改报其他职位。报名时间截止后,不再接受报名或改报。
            资格审查贯穿考录工作全过程。在考录各环节发现报考人员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招录机关均可以取消其报考资格或者录用资格。
            (三)缴费确认和下载打印准考证
            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人员,于1月12日8:00至1月20日18:00缴纳笔试费用,于2月21日8:00至2月24日18:00下载和打印笔试准考证。未下载打印笔试准考证的报考人员,笔试不得入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员和持证残疾人员,可与天津市公务员考试测评中心联系办理减免考务费用手续。
            三、考试科目和时间
            (一)笔试
            笔试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满分均为100分;专业科目满分为100分。公共科目按照综合管理类、行政执法类、专业技术类进行分类测试,综合管理类区级以上机关职位和乡镇街道职位进行分级测试,专业技术类职位公共科目测试内容与综合管理类区级以上机关职位相同。专业技术类和综合管理类(公安)职位需要进行专业科目考试。相关科目考试大纲可在公开招考专题网站查询,专业技术类职位专业科目不设考试大纲。笔试成绩(公共科目成绩)按照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各50%的比例合成,专业技术类职位笔试成绩按照公共科目、专业科目考试成绩各50%的比例合成。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笔试成绩按照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专业科目考试成绩40%、30%、30%的比例合成。
            笔试时间:2月25日、26日
            2月25日上午:0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2月25日下午:14:00—16:30  申论
            2月26日上午:09:00—11:00  专业科目考试
            报考人员应按照准考证上确定的时间和地点,携带与报名时一致的二代居民身份证、准考证等参加考试。报考市级机关的,考场一般安排在市内六区和部分市属高校;报考区级以下机关的,考场一般安排在所报考的区。
            笔试结束后,由天津市公务员局研究确定各类职位笔试合格分数线。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的报考人员,按照各职位进入面试(体能测评)人数与计划录用人数3:1的比例(需体能测评职位按照4: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进入面试(体能测评)人员名单。笔试成绩相同的,一同确定为进入面试(体能测评)人员。根据规定,专门机构将对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科目进行雷同答卷甄别,对确定为答卷雷同的报考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3月20日,报考人员可登录公开招考专题网站查询笔试成绩及进入面试(体能测评)人员名单。
            (二)资格复审
            招录机关对进入面试(体能测评)的人员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时间为3月20日至3月26日。相关人员需按照招录机关要求,提供与报考资格条件有关的材料。资格复审不合格的,取消参加面试(体能测评)资格;未按要求参加资格复审的,视为放弃面试(体能测评)资格。因取消或放弃面试(体能测评)资格出现的职位空缺,招录机关从同一职位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的人员中,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递补,笔试成绩相同的,一同进入资格复审。
            (三)调剂
            资格复审工作结束后,各职位通过资格复审的人数与计划录用人数比例未达到3:1(需体能测评职位未达到4:1)的,应当进行调剂。
            调剂原则和条件:调剂在公共科目考试内容相同(即报考人员作答的是同一类公共科目试卷)的职位之间进行,涉及专业科目考试的职位如需调剂,只能在同类职位中进行;已确定进入面试(体能测评)的报考人员和放弃资格的报考人员不得参加调剂;申请调剂的人员,应当符合调剂职位规定的资格条件和要求,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应当同时达到原报考职位和拟调剂职位的笔试合格分数线。
            调剂职位及有关要求于3月28日在公开招考专题网站统一公布。调剂报名时间:3月29日8:00至3月30日18:00。调剂资格审查时间:3月31日8:00至4月1日18:00。调剂职位进入面试(体能测评)人员名单于4月3日在公开招考专题网站公布。
            (四)体能测评和心理素质测试
            招考职位要求进行体能测评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具体事宜由招录机关另行通知,原则上安排在4月3日至4月9日进行。体能测评不合格及未按要求参加体能测评的人员,不能进入面试;通过体能测评的人员,按照进入面试人数与计划录用人数3: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进入面试人员名单,笔试成绩相同的,一同进入面试。
            招录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对进入面试的报考人员在4月3日至4月9日进行心理素质测试,结果不计入面试成绩,仅供参考。未按要求参加心理素质测试的,视为放弃面试资格。
            (五)面试
            面试于4月15日、16日进行,具体事宜由招录机关另行通知。面试不再收取考生费用,进入面试人员可在4月11日8:00至4月14日18:00期间登录公开招考专题网站下载打印面试准考证,按照招录机关通知的时间和地点,持与报名时一致的二代居民身份证、面试准考证等参加面试。
            面试以结构化面谈和结构化小组面试为主,也可采取无领导小组讨论等其他面试形式,满分为100分,及格线为60分,达不到及格线的不予录用。调剂结束时(需体能测评职位在体能测评结束时),各职位进入面试人数与计划录用人数比例仍未达到3:1的(遵循四舍五入规则),按现有进入面试人员组织面试,但考生面试成绩应达到其所在面试考官小组当天所有使用同一题本面试考生成绩(低于60分的成绩不计算在内)的平均分,方可进入体检和考察。
            4月22日,报考人员可登录公开招考专题网站查询面试成绩、总成绩及进入体检人员名单。考试总成绩按照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各50%的比例合成。笔试成绩、面试成绩、考试总成绩均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尾数四舍五入。
            四、体检和考察
            进入体检人员按照各职位录用计划数、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确定。若报考人员总成绩相同,造成进入体检人数超出职位录用计划数的情况,按照笔试成绩高者优先的原则确定进入体检人员;若笔试成绩相同,则一同确定为进入体检人员。天津市公务员局会同招录机关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及操作手册等有关规定,在指定的医疗机构或体检中心组织体检,时间由招录机关另行通知。未按照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体检、复检的报考人员,视为自动放弃。
            考察人选按照计划考察人数、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确定。市级机关内设机构职位可按照计划考察人数与计划录用人数不高于2:1的比例进行差额考察,其他职位进行等额考察。若报考人员总成绩相同,造成考察人选超出计划考察人数的情况,按照笔试成绩高者优先的原则确定考察人选;若笔试成绩相同,则一同确定为考察人选。考察工作突出政治标准,采取个别谈话、审核干部人事档案(学籍档案)、查询社会信用记录、同考察人选面谈等方法进行,重点了解考察人选的政治表现和政治倾向。考察不合格的,不予录用。因体检、考察不合格或放弃资格等原因产生的职位空缺,招录机关可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递补。
            五、公示和录用
            拟录用人员在公开招考专题网站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招录机关名称,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报名序号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的问题不影响录用的人员,办理录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录用的问题并查实的,不予录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六、疫情防控
            在招考组织实施过程中,将按照疫情防控要求,严格落实防疫措施。报考人员有义务随时关注公开招考专题网站有关通知公告,并自觉做好自身健康管理,落实疫情防控有关要求,请广大报考人员理解、支持,共同营造健康安全考试环境。
            七、报考咨询
            请各位考生认真阅读公告、政策指南、报考须知、填表说明等,未尽事宜以天津市公务员局最终解释为准。对招考职位要求的专业、学历等资格条件以及报名备注内容的咨询,请报考人员直接与招录机关联系。招录机关的联系方式可在职位表中查询。如有其他疑问,可根据问题类型拨打以下咨询电话:
            考务咨询电话:022-12333、022-23394926
            网站技术咨询电话:022-23314295
            监督、政策咨询电话:022-83605105
            咨询时间:1月11日至1月20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8:00)
            特别提示:
            公务员录用考试不指定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辅导培训班。考试范围以公开招考公务员公共科目及相关专业科目考试大纲为准。凡有假借公务员考试命题阅卷组、考试教材编委会、天津市公务员局授权等名义举办的有关考试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等,均与本次招考无关,请广大报考人员提高警惕,避免被误导干扰。请社会各界加强监督,如发现以上情况,请向相关部门举报,共同维护良好考试环境。
            天津市公务员局
            2023年1月11日
            
        •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修订《天津市定价目录》意见的公告 2023-01-11

            为有序推动价格市场化改革,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机制和规范政府定价行为,根据《价格法》和《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按照国家和我市关于推进价格改革有关要求和工作部署,拟对现行《天津市定价目录》进行修订和重新发布,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3年2月11日。
            如有意见建议,请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邮箱sfzggwsfc@zxhjdg.com,并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以便沟通。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1.关于修订定价目录的说明
                  2.《天津市定价目录》(征求意见稿)
            2023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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