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农业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渔业部分)》的通知
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委属执法机构: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渔业行政处罚规定》,按照《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指导意见的通知》(津司发〔2021〕20号)的要求,市农业农村委在已印发《天津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渔业部分)》的基础上,按照近期《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和本市有关要求,对原文件中部分内容进行了规范。现将修订后的《天津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渔业部分)》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文件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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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2年11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