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0〕39号
天津市大正恒业钢结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732824398U
地址:西青经济开发区辛口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彤清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9年12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天津大正恒业轻钢结构制造生产线项目现状环境影响报告表》载明你单位二保焊机在生产时产生焊接烟尘,并要求你单位在二保焊机上方安装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可同步移动的集气罩+除尘器),焊接烟尘经处理后在室内排放。你单位有1台二保焊机正在使用。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可同步移动的集气罩365bet在线开户_beat365官方网站手机版_be365体育平台app
+除尘器)中的集气罩距离焊接点位较远,且未对向焊接点位。厂房部分大门处于打开状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天津大正恒业轻钢结构制造生产线项目现状环境影响报告表》、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0年2月10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0〕26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我局于2020年2月13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0〕26号)及其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
2.对你单位处罚款二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