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0〕78号
天津市华油钢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7581234506
地址:静海区蔡公庄镇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郑康吉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0年8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2台X射线探伤机(型号为XYD-2257/2.8、CMH-320A-A,属于Ⅱ类射线装置)自2010年4月至2019年底使用,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0年9月27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0〕58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我局于2020年9月28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你单位逾期未申请听证,但于2020年9月28日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我公司于2020年3月25日收到《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环罚字〔2020〕46号),要求我公司在收到决定书之日六个月内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进行整改。在收到决定书后,公司领导非常重视。第一时间与辽宁省环保集团辐洁生态环境有限公司签订了探伤室环评及环评验收合同,并委托辐洁公司为我公司配备了个人剂量笔,取得环评批复并恢复生产后,我公司将为相关工作人员配备个人剂量笔并建立个人剂量及职业健康档案。中途由于天津、辽宁多次受疫情影响,导致环评公司现场踏勘、收集资料等情况受到严重影响,故未能按时完成整改。现环评公司已将报告报送至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审核,并已经取得相关专家意见,待按照专家意见修改完成后,将于近期将报批版报告报送至相关管理部门进行审批。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0〕58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提交的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经研究,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证据充分,法律适用准确。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二个月内改正;
2.对你单位处罚款五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停止违法行为。你单位应在二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你单位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前,不得开展工业探伤作业。365bet在线开户_beat365官方网站手机版_be365体育平台app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1月2日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