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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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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朝日物产(天津)园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津市环催字〔2023〕1号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发布时间:2023-02-20 12:00

        公告送达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

        津市环催字〔20231

        朝日物产(天津)园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700493301G

        地址:天津市静海县陈官屯镇工业园区八区东南侧

        法定代表人:孟加奔

        我局于20226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你单位未按照规定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我局已于202291日作出《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环罚字〔202238号),作出处罚款二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于202296日收到上述决定书后,未履行缴纳罚款万元的决定,未依法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接到本催告书后日内履行《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环罚字〔202238号)确定的下列义务

        1.依据《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环罚字〔202238号)缴纳罚款万元;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自2022921日起按罚款数额的3%缴纳加处罚款共二万元。

        上述金额合计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对上述催告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你单位提出陈述和申辩,请在接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七日内提出;未提出或逾期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均视为放弃上述权利。逾期不履行前述缴款义务的,我局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3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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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此文书一式二份,一份归档,一份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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